親愛的PAO,
我花50萬比索在布拉干買了一塊500平方米的地。賣方和我簽了一份契約附加出售,我們同意了當我付了全價後,他會交出土地的業權轉讓證書(TCT),以便我在契約登記冊登記。然而,儘管已全額付款,賣方仍拒絕交出貨物。因此,我不知道如何在賣方的所有權上標註上述土地出售。我想知道我的其他補救措施是什麼,以便在上述土地的所有權上註釋銷售。
比恩卡
親愛的比安卡,
在菲律賓慈善彩票辦公室訴新達古潘地鐵天然氣公司案中,GR 173171, 2012年7月11日,最高法院通過副法官Bienvenido Reyes裁定:
“x x x如果申索人的權益是基於一份完善的賣地合約或任何由土地註冊擁有人簽署的自願文書,則應遵循的程序是根據第51條就《商業內幕》第1529號第52條所訂明的程序。具體而言,業主必須將其證書副本送交契約登記冊,以便在證書副本上的相應備忘錄和記項日記本上題記。只有在業主拒絕或未能交回證書副本以作批註時,才可向契約登記冊提交一份載有不利申索的聲明書。x x x”(強調語氣)
一般來說,買方要在契約登記冊登記土地買賣,必須連同絕對買賣契約或有條件買賣契約一併提交業主的業權證明書副本。要求交出所有權證書副本是因為買賣交易被認為是賣方的自願交易,因此,賣方在支付價款後交出所有權證書副本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作為例外情況,如果該地段的賣方即使在支付了購買價格後仍拒絕交出所有權證書,買方的補救辦法是根據第1529號總統令第70條或《財產登記令》提出不利索賠。不利索賠將保護索賠人對不動產的權利,因為它將構成對第三方的建設性通知,即對土地所有權存在爭議,關於有爭議土地的任何交易都受爭議結果的影響。
但是,應當指出,如果索賠人的利益是基於自願交易,例如出售,則這種提出不利索賠的補救辦法只有在例外情況下- -當賣方拒絕交出他或她的副本所有權時- -才適用。
在你的情況下,因為賣方的財產拒絕投降所有者的產權證書副本,您可以提交一份誓詞動身你所謂的權利或利益,如何在獲得,並參照註冊所有者的產權證書,註冊所有者的名稱,和描述的土地權利或利益,行為土地所在地的登記(70節,總統令1529)。這將作為標的財產的逆權索賠。
我們希望我們能回答你的疑問。這個建議完全是基於你方所敘述的事實和我們對此的理解。當其他事實被改變或闡述時,我們的觀點可能會發生變化。
編者按:《親愛的PAO》是公共檢察官辦公室的每日專欄。阿科斯塔局長的問題可發送至[電子郵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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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土地所有人拒绝交出所有权证书时的逆权索赔补救措施》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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